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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27日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修订草案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监控要求。目前,两项已通过技术审查,报请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查。鉴于修订这两项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公众生活均有广泛影响,环保部决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5日,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